文档介绍:依法保障民生之《社会保险法》探析
[摘要]《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的基本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民生是我们党历来都非常重视的问题,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关注人民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把发展的目的真正体现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的利益上,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执政党赢得民心的根本。就责任的角度讲,它是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因此“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被认为是中央领导集体面对新时期新问题做出的新的执政宣言。
[关键词]民生社会保险法科学发展观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29-02
引言
《社会保险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首先,它是一部综合法,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个险种,不仅劳动者,其他公民如残疾人也包括在里面。“社保”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依托。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国家和人民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诚如培根所言:“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框架下,解决民生问题必须依赖法律的保障和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毋庸置疑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社会保险法》的民生取向及亮点进行探析。来体现《社会保险法》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保险法》之民生价值取向
“社保是民生之依”,即“社保”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依托。就是要把老百姓都装进“保险箱”,完善和健全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力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确保老弱病残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底线,使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衣食无忧。《社会保险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
《社会保险法》以关注民生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进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保险法》出台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是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养老保险。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二)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用缴纳,同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社会保险法》第33条、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9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出了《社会保险法》强烈的民生取向。
二、《社会保险法》之亮点
通过《社会保险法》的第19条、第32条、第52条、第59条、第63条、第64条等规定,可以充分表现出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随身转移,各项社保基金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