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指管委会出资的、由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开发区国资办依据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应当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应分享的收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和按规定取得的其他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红利;
(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红利;
(四)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五)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股权(包括配股权)的净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列入开发区国有资本收支预算。
第五条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及相关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口径计算
(一) 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净利润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的税后利润。
(二)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应分得的红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是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四)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企业的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股权(包括配股权)的净收入是指国家出资转让收入、国家股股权(配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
(六)企业清算后,国有股权应分得的清算净收益。
第七条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时间和比例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采取跨年度上缴的办法,即企业本年度应上缴的税后利润于下年度6月底前全额缴清,税后利润上缴比例暂按10%执行,特殊情况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予以调整。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股、国家资本应分得的现金股利、红利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分配时间全额上缴。
(三)转让企业国有股权(产权)所得收入剔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期上缴。
(四)企业依法实施清算所得的清算净收益,根据国有股权比例,按照清算机构确定的时间收缴。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八条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向开发区国资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经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产权(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转让费用支付凭证等;
(三)经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