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劳务派遣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就业组织形式,它为缓解我国严峻的就业压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目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行为,直接影响了我国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先介绍劳务派遣的定义、在我国的发展,然后以东莞市德邦货运有限公司为案例对劳务派遣现存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为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劳务派遣;历史现状;问题;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66 — 03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促进就业、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实际生活中也越来越受企业的青睐。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专章形式在法律上将之合法化后,劳务派遣取得了快速发展,日趋成为一种普遍的用工方式。
但近年来,由于许多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其在实际中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将之合法化的初衷。劳务派遣不仅关系劳动者能否顺利就业、与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更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找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产生问题的原因、探讨新形势下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对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改革提出正确的建议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租赁,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如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招聘,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录用人员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直接劳务。〔1〕与传统用工方式(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元关系不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的雇佣与使用是分离的,它由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三方要素关系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它负责劳动者各项社会保险的办理、协调两者劳资纠纷等一切劳动事务;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前者向后者输送劳动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是实际用工关系,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直接提供劳务。
我国学者郑尚元将我国劳务派遣兴起的原因大致归纳为:直接雇佣关系形成存在障碍(如外企在我国想直接雇佣劳动力)、弹性工作日趋增多(如一些劳动者希望不被企业长期雇佣)、服务业繁荣需要劳动派遣(如家政服务的发展)三个方面。〔2〕由此可见,劳务派遣主要是因解决我国严峻的就业压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兴起。因此,它的存在和发展也应以帮助劳动者解决就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发展为前提。
劳务派遣的兴起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它最初产生于美国,随后扩及到西欧、日本。而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是萌芽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改革开放,外国驻华机构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其用工方式,我国建立了外国企业服务机构,引入了劳务派。
二是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为了促进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地政府鼓励设立劳务派遣机构或劳动服务公司提供就业服务。
三是快速发展阶段。21世纪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劳务派遣在21实际初得到了初步发展。据统计,到2004年底,北京市已有劳务派遣公司681家,上海约有派遣劳动者20万。〔3〕自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合法化之后,劳务派遣用工快速发展。据中国劳动关系网,全国总工会关于《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高达6000多万,占国内工作者总人数的20%。〔4〕
四是调整完善阶段。这个阶段以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首次进行修改为起点,至今尚未完成。2012年6月26日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对劳务派遣岗位的
“三性”进行了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与此同时,草案将企业的注册资本提高到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获得许可的条件包括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所有的这些规定都标志着我国劳务派遣开始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而这也正是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