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汽车修理合同文本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型
vin代码/
车架号
行驶
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 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元,大写: ;材料费元,大写: .
%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交付地点为.
,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现金□转账□其他□.
: .
第九条违约责任
,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