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互联网普及的时代,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成为诉讼的关键。全国各地公证处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开始蓬勃发展,网络证据就为这样的公证创造条件,本文将结合我国公证工作的情况,重点探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证据保全网络公证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28-02
网络证据保全主要用于网络知识产权或者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少数也运用到刑事案件中,本文侧重于讨论网络侵权的证据保全和公证中存在的问题。网络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可修改性和易破坏性等高科技属性,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借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所以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工作尤为重要。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一)概念
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证据就是电子证据,凡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处理的证据都可以归纳在电子证据的范畴,这就使网络证据的范围极其广泛,只要与电子计算机数据相关的都可以成为证据。但是,部分学者也主张将电子证据和网络证据进行区分,将网络证据具体定义为:经过互联网传递并在另一终端进行下载的计算机数据。网络证据的概念界定非常重要,它涉及到公证的具体工作,所以通常情况下都将后一种观点阐述的视为真正的网络证据。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类型,但主要是刑事犯罪领域的证据种类,包括网页、上网记录、电邮、电子账册等,这里面涉及到的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都是网络证据,同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主要也是通过互联网网页侵犯相关的权益,所以,网络侵权案件的网络证据界定也可以以该《意见》中的网络证据为主。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于当事人指出的相关电子文件进行固定和保护,并把可能灭失和难以取得的电子数据以
“纸质”的形式显现出来的一种证明活动。
(二)网络证据特点
网络证据内容形同书证、物证和一般的视听资料,但是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是:网络证据的介质不是纸张而是计算机,网络证据可以将图像、声音、文字进行混合表现出来。网络证据也不能像物证一样将实物进行展示证明事实,只能是利用内容进行证明,所以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就更为突出,它独特的特征主要包括客观真实性和脆弱性。网络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因为网络数据一般不会受到外界的侵蚀,并且可以长期存储,能够客观还原实物原貌。同时,网络中的数据虽然不受外界侵蚀却也容易被人为破坏,实时取证较为困难,所以也说网络证据具有脆弱性。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优势
经过公证后的电子数据可以在人民法院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相关法律也明文规定
“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人民法院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无需另外举证”。由此可以看出,进行网络保全证据的公证人在证据上已经占据优势,同时有效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网络侵权已经是网络证据能够反映的一个客观事实,这样不仅是保护了部分人的权益,也净化了整个网络环境,杜绝恶意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及对策
对于公证机构来说,网络证据具有的高科技性都是对于日常公证工作的一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