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猪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一、实施办法
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畜牧、财政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好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为农民搞好服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要积极主动地与保险经办机构搞好配合,按照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保险品种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性育肥猪保险。
投保条件
,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非传染病疫区;
,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且具有繁殖能力;
、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
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爆炸、雷电、暴雨、洪水、风灾、冰雹、冻灾;
、泥石流;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以上保险责任参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承保
,利用街道、村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和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对所辖区域的生猪饲养数量进行普查,并登记造册,同时发放告知书对投保事项进行告知。各街道对登记材料盖章确认后交保险经办机构。
能繁母猪饲养数10头以上、育肥猪出栏数200头以上的养殖场单独登记,其他散户以村为单位进行登记后由街道汇总,按照投保条件实行以户为单位做到应保尽保,不得选择性投保或比例投保。登记内容包括养殖户姓名、饲养地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当期存栏、投保数量等。同时检查养殖防疫档案记录情况,登记内容由养殖户确认并签字。
。各街道根据核查数据制作投保清册及收取保险费记录材料,汇总后及时交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投保材料和保费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保险系统并签发保单。
。
能繁母猪:按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计算投保数量,保险费60元/头,其中养殖户承担12元/头。
育肥猪:根据育肥猪养殖实际情况,对于自繁自养仔猪的,承保数量按照实际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20倍计算育肥猪年度投保数量;对于外购仔猪育肥的,,。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其中养殖户承担6元/头。
,保险费按新标准执行。保险期限内养殖户如因政策原因调减养殖数量,保险经办机构对调减部分可按剩余实际保险天数退还保险费。
。新保户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日期开始。其中,能繁母猪疾病观察期为15天,育肥猪疾病观察期为10天。
。承保结束后,承保情况在峡山区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