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讯逼供成因再析
摘要:本文对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深入分析后认为,刑讯逼供缘起于国家对刑事诉讼的不当干预,要禁止刑讯逼供就应当规范控辩双方权力(利)行使的程序。对于控方主要从规范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规则等方面减少其权力行使的任意空间,对于辩方则应尽量减少其权利行使的障碍,此外,立法上的完善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刑讯逼供;诉讼模式;国家干预;体系构建
刑讯逼供究竟是怎么产生的[1],学者们见解不一,我们认为,倘若对刑讯逼供的缘起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分析,那么就很难找到相应的对策。
(一)流行观点及其批判
对于中国古代是如何产生刑讯逼供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是纠问式诉讼的产物,是我国古代行政权、司法权合二为一的结果[2]。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和必然要求,也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3]。还有观点认为,刑讯逼供的产生是因为中国古代的有罪推定思想以及纠问式诉讼模式导致的[4],当然,也有一些人从制度的角度考察刑讯逼供在各朝各代里如何规定来说明刑讯逼供起源,凡此种种,不一而论。
从以上的观点不难看出,学者们有关刑讯逼供是如何产生的论述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二是刑讯逼供是纠问式诉讼模式的产物。当然,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尚没有真正从刑事诉讼学和逻辑学的角度深入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而我们查找刑讯逼供成因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压缩刑讯逼供赖以生存的空间,而根据学者们的分析我们可以作这样一种假设,即如果没有封建制度和纠问式诉讼模式,那么刑讯逼供是否就不存在了呢?
对于当前刑讯逼供为什么还广泛存在,一些学者又提出被追诉人沉默权缺失[5]、没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过于倚重口供[6]
……。但当我们把目光转向域外就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沉默权制度得到充分保障,法律上也建立起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同样存在刑讯逼供!美国犯罪学家詹姆斯·福克斯在一份报告中披露,居民被警察施暴打死者每年都数以百计。美国司法部门的调查报告表明,仅1996年就约有50万美国人受到警察的粗暴对待,而这种施暴现象往往又会受到警察部门偏袒,例如1980年—1995年在125名平民被警察虐待致死事件中,只有一名警察因此受到了处罚,美国费城第39区曾发生过一起臭名昭著的,“恶警布朗迪”事件,就是典型例证。[7]。
由此可见,封建制度和纠问式诉讼模式虽然有利于刑讯逼供的滋生与发展,但是这两者显然还不是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二)刑讯逼供根源探究
在最初的弹劾式诉讼[8]中,如果国家只是消极地居中裁判而不管两造之间的纠纷恩怨,那么刑讯逼供是不大可能存在的,但该种诉讼模式毕竟有其历史局限性,因为国家必须积极介入到刑事诉讼中才能更有效的追究犯罪,保护民众,也才能维护其统治秩序和地位。由此推导的逻辑结论必然是国家介入导致刑讯逼供的产生,那么,国家介入刑事诉讼后导致刑事诉讼发生了什么变化呢?这可以从制度规定和诉讼模式变化两个方面来说明。
1、刑讯逼供的制度生成
——一种表象分析
从周朝的《礼记·月令》到秦简《封诊式》所载均能认定从周朝开始就存在刑讯逼供[9],并且这种现象以制度的形式巩固了下来,之后各代法律均规定在审讯中可施加拷打,包括《汉律》、《隋书·刑法志》、《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