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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化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doc

上传人:w8888u 2013/2/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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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化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形式化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
摘要:在神示证据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之间阶段所实行的是完全的自由证明,它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很容易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而当时欧洲大陆国家都处于不统一不稳定的政治格局则更加重了司法证明活动的混乱。因此,欧洲大陆各国的政权在实现统一和稳定之后,特别重视规范法官在审判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于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证明开始了新的一轮探索。在这个探索之中,最困难的便是人们的意识问题。因为“神明裁判证明体系的废除不仅仅意味着证明规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且意味着人们对政府和法律的性质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试图使神成为人类纠纷的事实发现者的努力放弃了。因此,人将会取代神来决定有罪和无辜,我们几乎想象不出来让当时的普通人接受这种转变有多么困难。
关键词:证明标准;认识论;证据制度
人们经常会脱口而出:你,作为和我一样的人,凭什么能够对我进行裁决?”而这一点,“经过几个世纪之后西方的政治学理论才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作为法官,之所以能够对你进行裁判是因为我有权力这样做。我从国家得到我的权力,它选择、雇用并控制我。’并且现代国家都通过声称其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非来自于神而使自己的权力合法化。但是,在13世纪,这种现代理论解释还是一个遥远的将来。当时的教会和比较长期的政府的法律体系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当时那样一个充满了传统意识和虔诚的宗教信仰的社会中使这种转变被人们所接受。即如何说服人们在今天接受职业法官的裁决,而这个裁决在昨天还是由神来给予的?法定证明体系就是答案。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排除法官的裁量权,这就是为什么它禁止法官依靠情况证据定罪的原因。情况证据依赖于它对裁判者的主观劝说发挥证明作用,法官必须对情况证据进行推理来认定有罪。相反,法定证明体系依赖于客观的证明标准。适用它的法官就像一台自动机器。他基于两个目击证人的一致证言来认定犯罪,这一证据以
‘像白天的阳光一样明显’而著称。在这样的案件中,认定有罪是毫无疑问的。同样的,当被告人自己承认有罪时,也应当是毫无疑问的。”[1]
一、形式化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
关于以形式化证明标准为核心的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原因可以从认识论、政治、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但在分析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其认识论基础问题。
证据法学者大部分都相信:罗马—教会法中的早期证据制度,将法官变成了一个只是计算的机器,而无须对证据进行评价。[2]因此,他们认为,其认识论基础是经院哲学。经院哲学认为,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均可由先验、抽象的规则作出形式上的规定。在对事实的发现问题上,经院哲学的方法论不是基于具体的观察和经验主义哲学思想,不是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因素逐个地进行评判,而是一劳永逸地基于抽象的作为以“绝对真理(absolutes)”为前提。也就是说,“真实”可以依据这些绝对的前提以机械的方法推导出来。这种方法论正是那个特定时代的思维方式,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这种方法论也得到了忠实的反应。对上帝基督的信仰不但可以通过人的直觉得到,而且可以通过理性证明的方式理解到。当然,经院哲学在中世纪居于主导地位,与基督教会在知识领域的主导地位也是分不开的。总之,受在教会权威基础上的经院哲学的影响下,当时,人们普遍接受的真理标准是知识的权威性,引经据典是最有效的证明方法。与此相适应,审判人员在证明案件事实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