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证券经纪人不当行为法律规制现状不足与完善
摘要:自1998年我国颁布《证券法》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为问题,笔者通过分析我国证券经纪人不当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最终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为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做点贡献。
关键词:证券经纪人;不当行为;法律规制;现状;完善
一、我国证券经纪人不当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证券经纪人不当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1、风险管理方面
证券行业是一个存在着高风险和竞争激烈的行业。近几年来,我国证券经纪人越来越主动防范与控制风险,同时也越来越重视规范自身的行为以及对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设。如为了更好地发挥《证券法》的作用及对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面规定的填充,200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在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证券公司出现风险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形式,以求达到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
由于证券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证券经纪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以上规定保证了我国证券经纪人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防范合规性。
2、监管体制方面
我国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我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体系。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组织,是我国证券监管主体,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经营活动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随着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在监管体系逐渐完善的同时,我国也逐步建立起了对证券机构进行自律的组织体系,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组成。它们颁布并组织实施了各种证券交易规则和管理条例,制定了会员管理规则。为了更好地发挥《证券法》的作用及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与完善,200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及证券经纪业务等内容,对加强证券的监督管理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法律责任方面
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及操纵证券市场罪。民事责任方面。《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方面。《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