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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财富管理业务人员资格条件-银行公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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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财富管理业务人员资格条件-银行公会.doc

上传人:dlmus1 2018/8/29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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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财富管理业务人员资格条件-银行公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
(五)字第0945000634號函核定
(五)字第09585001070號函第1次修正核定
第1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同業公會)為提升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服務品質、確保客戶之權益、並落實風險之控管,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及第10點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2條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建立一套商品適合度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客戶風險等級、產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俾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之商品,並應建立監控機制,以避免理財業務人員不當銷售或推介之行為。該商品適合度政策之揭示內容得彈性調整,但應遵循本準則所訂之基本原則。
所謂商品適合度政策,係指銀行銷售或推介客戶有關商品時,不僅應揭露商品的各項特性及風險,更應積極考量商品設計之複雜度、風險高低程度、現金流量方式等,是否能與客戶之風險偏好、對現金流量之期望、預定投資期限、專業理解程度及所得狀況等因素配合,且確能符合客戶需要,而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須廣泛了解客戶之家庭背景、生涯規劃等,以期精確銷售或推介適合客戶之商品。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受理前進行下列程序,以瞭解客戶並幫助客戶瞭解自身投資屬性及適合商品或投資組合:
一、客戶填具客戶資料表,建檔並妥為保存。
客戶資料表宜涵蓋以下內容:
(一)客戶基本資料

、月、日



6.***/家庭年收入

(二)投資目的
(三)投資經驗(包含投資時間及投資商品)
(四)風險偏好
(五)現金流量期望
(六)預計投資期限
(七)期望報酬
二、依前款各項資料分別分析評估及分級後,界定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等級。
銀行應依據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特性,如商品設計之複雜度、風險高低程度、現金流量方式、投資地區市場風險、商品期限、保本程度、價格波動程度等因素,分別分析評估及分類後,界定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之風險等級。
銀行應依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等級,配合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之風險類別,銷售或推介其適合之商品或投資組合。此外,並應建立例外處理機制,若客戶執意投資之商品或投資組合,其風險等級較客戶風險承受度為高者,應請客戶另行簽署聲明書,銀行並得視實際狀況拒絕客戶之投資申請。
銀行應定期檢視客戶投資屬性、商品及投資組合風險等級,並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整。此外,銀行應依前揭調整結果,再次檢視客戶投資之商品或投資組合與其投資屬性之配合是否允當,若有不符之情況應適時通知客戶。
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財富管理業務,並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銷售或推介客戶適當之商品或投資組合,非經適當之授權,不得銷售或推介逾越客戶財力狀況或合適之投資範圍以外之商品。
第3條銀行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銀行並應就該等人員之名單列冊備查:
一、管理人員:財富管理業務專責單位之各級主管、副主管。
二、理財業務人員:管理人員以外之其他直接受理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
三、其他人員:管理人員及理財業務人員以外之人員。
依主管機關其他法規或銀行內部組織章程有關財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