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朱
岩
摘
要: 民法体系分为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 内在体系的价值取向导引外在体系, 而外在体
系的各个要素## # 概念、规范与制度构成内在体系的载体。随着社会基础的变迁, 现代民法内在
体系形成了意思自治、保护弱者、信赖保护与自己责任的基本原则, 并渗透到外在体系的概念、
规范与制度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应结合中国社会基础, 重视民法双重体系的建构。通过定位
民法中的
人, 梳理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在物权法与债法中的体现, 检讨中国民法各
个具体部门法的瑕疵, 以此推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关键词: 民法内在体系
民法外在体系
社会变迁
作者朱岩, 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 北京
100872) 。
在各种学术研究中, 运用理性方法架构体系, 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范式。从自然科学的
基本定理到哲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都构成人类对自然规律及人类社会关系抽象的体系化梳理。
就法学而言, 通过一个能反映人类共同生活基本价值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 ! 以实现公平正
义, 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历史发展的永恒任务。
人类社会进入 20 世纪之后, 出现了
法律爆炸的局面, 在传统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由
于各种特别法层出不穷, 导致民法体系支离破碎,
法典解构( de
codification) 一时间成为反
本文是王家福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07& Z D031) 的阶段性成果。
!
有关法哲学上体系化的思考参见当代德国学者 Claus
Wilhelm Canaris, S y stemdenk en und S y stembegriff
in der J urisp rudenz , Berlin: Duncker & Humbolt V erlag , 2. Aufl. , 1983, S. 11ff. . 中国学者对此也有着深
刻的认识, 如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认为:
人类的法律思考其实从来就不脱体系( System) 和议题
( T o pik) , 只是大陆法系发展出来的体系取向的法律方法, 往往以形式的三段论隐晦了实质的议题思
考, 而英美法系发展出来的案例取向的法律方法, 则以形式的案例归纳隐晦了实质的体系思考, 如此
而已。参见苏永钦: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 对中国大陆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几点看法∃, ∀月旦民
商法杂志∃第 3 期, 台北: 元照出版公司, 2004 年, 第 115# 116 页。孙宪忠教授也明确指出:
从世
界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 民法的制定, 其实并不仅仅只是民法技术层面的革新,
更重要的, 首先是民法所代表的法律人文思想的演进。法律内在的思想和外在的技术之间, 其实不可
以脱离开来。孙宪忠: ∀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 引进、衰落和复兴∃, ∀中国社会科学∃ 2008 年
第 2 期。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借鉴了德国学者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 对体系问题也作出了深入的研究,
参见黄茂荣: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增订第 5 版) , 台北: 自版, 2006 年, 第 7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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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2010 年第 6 期
传统的思潮, 判例法亦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内在价值取向, 这些因素引起了民法空心化
乃至民法危机, 并导致随后出现了
再法典化( re
codification) 的浪潮。而在英美法系却是另
外一番图景: 成文法在英美法系日益隆盛, 如美国法学会组织制定的各个法学部门的重述
( Restatem ent) 获得广泛实施。不难看出,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法的体系化始终缠绕
着法学研究、立法与司法的神经。
然而民法的体系! 不仅仅关系到外在体系, 即以一定的逻辑方式对从各种生活事实层面抽象
所得的法的概念、制度加以建构的体系; 而更本质地取决于其内在体系, 即反映民法内在论证
关联的根本价值取向体系。在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 虽然理论界对民法内在体系的变迁作了
深入探讨, & 但注意力大多集中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忽视了从社会基础变迁的角度, ∋分析民
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辩证关系。本文尝试从社会基础变迁角度出发, 结合中国社会基础
与中国民事立法, 积极探索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 并据此分析与之相呼应的外在体系, 尝试对
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尽绵薄之力。
一、哲学与法哲学上的体系
哲学上的体系源于整体与部分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