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微水电的发展趋势
农业部微水电质检中心钟挺
2007年5月
一、微水电市场的演变
(一)国内无电人口减少,独立运行机组的市场向国外转移
上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大力推进,无电人口逐年下降,到目前国内无电人口尚有2000万人左右,只占中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一点几,大都散居在深山老林,推广微水电服务成本很大。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无电人口比例远大于中国,总人口约在16亿左右,近年我国出口微水电设备呈上升趋势。2006年大理能源研究所的微水电设备销售中,出口国外的占了90%。
(二)国内市场向水力回收发电创收方面转移
水力回收发电的概念:在水利系统内,在水资源正常使用过程中,利用水流动时产生的动能进行发电。
水力回收发电的特征:
(1)装机容量属于微水电的范围。
(2)电站设计以不影响水利设施原有功能为前提。
(3)以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创收增效为目的,与当地电力供应紧缺以否无关。
农村资源广阔:最常见的就是利用农田灌溉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建设微水电站。目前,国内有小一、小二型水库8万2千多座。全国每年用水量的64%以上用于农田灌溉。
建设成本低:首先,微水电建在农田水利设施上,可以节省大量的水工建筑(如水坝、引水渠等)投资,使微水电的投资回收年限缩短1/3以上。其次,利用电网卖电,减去了输电线路的建设投入,则微水电站的建设成本回收年限就可以控制在3至5年之内。
3. 依托电网供电:没有在枯水期无法供电、有效用电率低、卖电收费困难等问题。
二、水力回收发电的优势
水力回收发电的优势
有市场基础:微水电的装机容量已经接近了800万千瓦,比把微水电定义为10千瓦提高了40倍。其中10千瓦以下微水电机组约20万台,总装机容量22万千瓦;10千瓦以上至100千瓦的微水电站19545座,机组21620台,;100千瓦以上至500千瓦的微水电站19107座,机组38652台,总装机容量718万千瓦。
有“以电养灌”的社会效益:一年之中,农田灌溉用水的时间并不太多。而水电站却是希望天天能发电的,因此,电站必须每天关注水利设施和水资源的情况,自觉承担起水利设施的养护工作。解决农田水利的建养成本,高于目前贫困山区农民的承受能力的矛盾。
三、“以电养灌”五个利益相关方的职责和效益
1、电力公司。如果电力公司不收购微水电的电力或者不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微水电的电力, “以电养灌”系统是不成立的。
电力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和出售电力的差价获得利益,还可以从国家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优惠中获得利益。
电力公司必须处理好微型发电机组并网后电网管理产生的新的技术问题。
“以电养灌”五个利益相关方的职责和效益
2、水利部门:水利部门行使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负有对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监管和水资源调控、申请国家建设投资等责任。
水利部门可以通过收取水资源使用费和管理费获得收益。
“以电养灌”五个利益相关方的职责和效益
3、微水电站业主。微水电站业主需要负责微水电站的建设和整个系统的运行管理,要保证服从水利部门的规划和管理,保证执行灌溉优先的原则。
业主以卖电为主要收入,如果承担整个系统的养护工作,还能从灌溉收取水费获得部分的管理费收入。
“以电养灌”五个利益相关方的职责和效益
4、当地农民:微水电的业主是从当地农民中产生的,他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地农民有责任协助业主搞好水利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当地农民可以获得持久的农田灌溉保证,减轻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经济负担。
在远离变电站的农村,微水电上网后可使电网末端得到电力补充,改善当地农民的用电条件。
“以电养灌”五个利益相关方的职责和效益
5、政府:政府的职责是要协调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保证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政府可以获得环保、能源、农业保收等诸多的良好社会效益,同时也可以从供发电各方依法获得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