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谈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及一系列规章制度相继在我国确立起来。但是法制建设中的不足仍旧显而易见:立法有待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与规章间协调性不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不适应之处。这些现存的问题需要我们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和完善,主要可以从明确公民权利和义务、细化监管职权、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三大方面加以着手。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成果
我国资源与环境的法制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果。第一步是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其中提出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接下来到1982年又出台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规定。到了1992年,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的十大对策中明确提出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之后可持续发展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选择,与之相关的战略和行动方案也陆续出台。
与环境和资源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一样,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也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我国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主要有:《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农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
,这其中既有出于实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和法律而出台的实施细则或者条例,又有为应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中的新领域和新问题而出台的单项法规。比如《森林法实施细则》、《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
、环境基础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我们的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
。
。先后缔结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数十项条约以及公约和协定。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法》在一些重要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如生物安全和土壤污染。同时,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较弱,没有强制性手段,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真正起到震慑违法者的作用。在实际的贯彻执行中,又由于一些相关的配套法规的滞后,导致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在操作上存在较多难点。另外,由于未能根据社会发展及时跟进,我们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对于一些新的保护理念和制度未能及时有效的吸纳。这些都是我们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中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法规与规章间协调性不足
当前我国处于同一层次或者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间互相冲突的状况较为普遍,环境与资源保护中存在立法之间的不统一,这样就对有效推进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譬如,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如果是由国家制定的则必须执行,要对违反标准者处以罚款甚至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中只规定了超标排污的要缴纳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