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益活动下的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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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公益活动的必要性
(一)残疾人需要社会的公益救助与服务
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公益活动的对象主要是残疾人。根据2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中国残疾人已达8296万,占全国人口的%[2]。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了身体或心理残疾,面临教育、就业、康复等一系列生存与发展的困境。而我国残疾人服务与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得到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及时有效的专业支持服务是他们最基本的诉求。
(二)残疾人得到社会的救助与服务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近代社会公平理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提出,社会公平包括道德层面的社会公平和制度层面的社会公平。道德层面的社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所追求和拥有的社会公平;制度层面的社会公平是指某一个制度必须保证社会公平,只有这样这个制度才能维持下去。同时,他也提出了社会公平的两大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和优先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在广泛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与其他人的权利相冲突;
优先原则是指当社会和经济出现不平等时,资源和福利将被重新分配。一方面优先给予社会中处境不利的人们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使所有人获得最大利益。残疾人作为社会上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理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明显,在资源分配中,虽然国家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残疾人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而对残疾人进行救助与服务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
(三)公益活动是对残疾人进行救助与服务的重要途径
从对残疾人救助的传统上看,公益性质的慈善和福利是早期残疾人救助的主要形式。比如特殊教育就产生于慈善活动。现代对残疾人的救助主要是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分配机制理论。从社会分配机制上说,社会资源应当有三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是通过市场让那些有知识、善于创新并努力工作的人们首先富裕起来;第二次分配是通过政府利用税收等手段来平衡社会财富的失衡,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平;第三次分配是通过开展公益事业,帮助弱者在更广泛的程度上实现公平[3]。所以,对于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来说,通过公益活动进行救助是非常重要的途径。
二、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公益活动的意义
(一)有助于特殊教育从业者提高精神境界
公益行为的核心是利他行为。利他行为会使利他者获得幸福感,因为利他行为是一种追求满足感和幸福感的行为。幸福感一般有三个层次:第一个是物质层次上的满足;第二个是精神层次上的满足;第三个是利他层次上的满足,就是通过帮助他人来满足自己心理上的幸福感,这是幸福感的最高层次。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服务的过程中能充分体验到助人的幸福,提高其精神境界。
(二)有利于残疾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适应
现代社会学认为“人在环境之中”,人与社会环境相互依存。多数残疾人由于身心障碍原因,在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公益活动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服务来恢复和促进残疾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适应。一方面,增进他们的社会功能,提高残疾人应对环境压力和挑战的能力,使他们能像普通人一样有尊严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通过调动环境中的资源和改善环境,向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支持,促进残疾人的社会适应。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是社会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接纳、平等相处的生活状态。人们之间具有良好的关系和社会支持是健康社会的表现。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针对残疾人的公益活动,致力于建立一个平等的、相互关怀的社会。服务残疾人公益活动的开展,可以在社会上弘扬志愿服务和慈善精神,促进相互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这不但可以改善人们生活的具体的社会环境,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三、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公益活动的类型
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公益活动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依据性质划分
社会工作性质的公益活动,主要是指接受过专业训练,得到专业系统认证,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帮助残疾人补偿自身缺陷,克服环境障碍,使他们能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专业活动。从事这种性质公益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各部门相关残疾人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残疾人服务专职委员等。这些社会工作人员是受薪人员,服务残疾人的活动是他们的职业活动,也就是说他们是拿工资的。
国家对他们的要求较高。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6]71号)精神,从26年9月1日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