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日照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委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6月28日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67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参考:《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他相关的管理活动。结合日照实际,便于操作。
第三条【定义解释】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土地利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分析评价土地规划及建设项目开建前或在实施过程中以及建成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对土地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参考:《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城乡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通过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主管机关及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活动。住建、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参考:《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应当委托具备城市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或者专业的交通工程咨询机构来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参考:《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书》时,应当委托具备城市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或者专业的交通工程咨询机构来完成。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六条(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应的资质。
《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交通咨询或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编制依据】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应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参考:《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编制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专项规划以及现场调查数据等作为依据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