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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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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解读).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18/9/3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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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标准解读
一、标准编制的意义
公共场所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我国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项)颁布于1996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多元化,我国公共场所的数量、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受到政府和公众广泛关注。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某些内容和指标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管理和疾病预防的需要,本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修订,可有效保护公共场所人体健康,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标准编制背景
(一)现行标准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配合条例的实施,1988年原卫生部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1996年,根据上述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原卫生部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现行的12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见表1)。
表1 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序号
标准国标号
标准名称
1
GB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2
GB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3
GB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4
GB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5
GB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6
GB9668-1996
体育场所卫生标准
7
GB9669-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8
GB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9
GB9671-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10
GB9672-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11
GB9673-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12
GB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二)标准名称与内容的主要修订
现行12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以场所进行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与限值。本次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标准按场所进行分类改变为按监测指标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指标类别,增加了推荐性卫生要求;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指标;增加了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的种类和卫生学指标,内容上与原标准体系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是对原标准的整合和优化,由于体例的变化,新标准名称改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世界卫生组织1995年颁布了《室内空气质量新修订指南》,2005年发布了《关于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空气质量准则:2005 年全球更新版》。美国、德国、芬兰、加拿大、日本、香港、新加坡、英国都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我国香港地区制定了《控制工作地点空气杂质(化学品)的工作手册》(2002年)、《香港地区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指南》。美国、德国、西班牙、俄罗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省、国际泳联(FINA)、世界卫生组织(WHO)针对游泳池的卫生学要求均有相关标准。总的来说,国外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主要集中于上述室内空气、温度、水、游泳池等各单项标准,尚无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三、重要指标及主要修改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