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ICS
C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XXXX—XXXX
部分代替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Hygienic indicators and limits for public place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前 言
、、、、,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5项标准组成。本标准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标准代替GB 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1996 《体育场所卫生标准》、GB 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方面,整合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指标,按指标提出卫生要求;
——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指标类别,增加了推荐性卫生要求;
——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指标;
——增加了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的种类和卫生学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000、—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姚孝元、陈连生、于艳玲、刘凡、孙波、张建鹏、余淑苑、王俊起、冯智田。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高旭东、陈晓东、刘洪亮、曹兆进、戴昌芳、耿莉、朱文玲、刘宁、陈雷、张振、徐东群、洪燕峰、李新武、陈西平、孙群露、林弈芝。
GB 9663~9673-199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3~9673-1988;
GB 16153-199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该标准于1996年1月首次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