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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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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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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区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学前教育问题。
第二章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就近入学原则,按照许可的年龄段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事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在学儿童外出进行招生宣传。
第六条儿童入学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表、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等资料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为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钟点制。
非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接受儿童在本机构留宿。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的开学时间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有关规定,寒暑假起始时间自行确定。在寒暑假期间,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儿童家长意愿继续提供保教服务,但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轮休。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按儿童年龄编班,托儿所可以按年龄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学前教育机构保教人员配备及班级儿童人数定额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班级活动室门口公示班级儿童人数定额、实际招生人数和保教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接送管理制度,做好儿童接送工作。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的,执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派专人随车照护,保障儿童安全。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在学儿童建立学籍档案,自开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入学儿童的信息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本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出现儿童入学、转学、退学等情况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入学、转学、退学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变更。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籍档案格式文本。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课程管理、教学研究、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会议、家园(所)联系等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向在学儿童收取保教费。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结合发展需要,自主、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承办者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交通接送服务的,可以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