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年来,有关解决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赠与小三财产的纠纷仍层出不穷,同案异判现象依旧,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返还全部还是一半,存在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针对受到侵犯的夫妻共同财产,究竟返还的范围是全部还是一半呢?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特总结出相关案例,期待最高法院尽早以案例指导的形式加以统一。
丈夫买房赠情人,妻子起诉判返还
居住在上海市的庞女士,因丈夫胡某为“小三”徐某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将丈夫和“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俩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32万余元。闸北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支持庞女士的诉讼请求。
庞女士与胡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左右,胡某与徐某之间经常往来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0年4月,胡某和徐某与上海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虹口区株洲路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人民币267万余元,该房屋的预告登记状况信息显示,预购商品房权利人为胡某和徐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同时,胡某先后从多家银行转账200多万元购买房屋。
妻子庞女士认为,自己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徐某,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徐某返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胡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两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徐某明知被告胡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胡某的不正常往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徐某取得虹口区株洲路房屋亦属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胡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徐某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被告徐某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徐某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据此,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相应购房款。
出轨丈夫赠与“小三”财产,全额返还
刘某与女同事王某保持8年情人关系,先后斥巨资给王某购买房产汽车等。刘某的妻子张女士发现后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称丈夫给情人的钱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王某返还23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近期,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王某返还张女士105万元。
刘某与王某原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从2002年2月开始,二人成为情人关系,直至2010年10月分手,当时二人签订了《分手协议》,其中约定由王某返还刘某60万元。庭审中,妻子张女士还拿出了一张200万的欠条说,丈夫多次给王某巨额钱财,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和高档消费,二人分手后,王某给丈夫打了这个欠条。
被告人王某称,她从未向刘某索要过财物,都是刘自愿赠与的,张女士不能证明她得到了200多万元。她也否认曾给刘某打过200万的欠条。王某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给她的财物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受到的伤害,是因为刘某未尽到忠诚义务,而不是自己的责任。不同意张女士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短信以及电话录音、汇款记录,能够认定刘某赠与王某105万元,被王某用于购车、购房及偿还贷款等。王某与刘某虽然于2010年11月1日达成《分手协议》,由王某返还刘某60万元,但该协议未经张女士同意,且还未履行,属于无效协议。同时,张女士提交的所谓王某写的“借款200万元”的借条,因为不是原件,王某持有异议,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