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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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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74 号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11 月 14 日市人民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中,与降水、地表水有直接排泄关系的逐年可以回复的动态水量。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在地下水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经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划定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第八条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全市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取用地下水:(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牲畜饮用等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在 1500 立方米以下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