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分析国际法视野下的网络主权问题
XX 年11 月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原则。12月7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阐明我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立场及主张,将尊重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列为网络安全的首要原则。显然,网络空间主权已经从理念层面上升为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成为规范网络空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性、建构性概念。
一、主张与共识: 网络主权问题的提出
大国网络安全博弈,不单是技术博弈,还是理念博弈、话语权博弈。XX 年12 月16 日****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要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尤其是****主席提出的以尊重网络主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赢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其实,XX 年我国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就指出: 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互联网主权应受尊重和维护。XX 年,在全球互联网治理大会和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主席都曾阐发过网络主权的观点。可以说,中国提出网络主权的理念,既代表了多数国家关切网络问题的立场和视角,也反映了中国对革新全球治理体系的担当和贡献。
网络主权也是国际社会深化对网络空间认识形成的基本共识。联合国于XX 年XX 年、XX 年XX 年、XX 年XX 年三度成立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研究信息安全领域的现存威胁和潜在威胁以及为应对这些威胁可能采取的合作措施,并达成了和平利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原则等重要共识。XX 年6 月24 日,第六次联合国大会发布了A/68 /98 文件,通过了《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的政府专家组的报告》。该报告第19 条认为,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各国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对维持和平与稳定及促进创造开放、安全、和平和无障碍信息通信技术环境至关重要; 第20 条明确指出,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也适用于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XX 年,政府专家组再次发布研究报告,重申并丰富了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内容。这些共识是国际社会对传统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取得的重要进展。基于此,一些国家逐渐认同并采纳了网络主权概念。XX 年,经合组织( OECD) 对美、英、澳、加、日、荷、法、德等10 国的网络安全战略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网络安全政策时,逐渐体现了一种所谓的主权考量( Sovereignty considerations),即网络安全越来越多地被纳入了军事、外交、情报等国家主权因素。XX 年12 月5 日,经普京签署命令颁布的新版《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学说》认为: 推动建立国际信息安全系统,以阻止使用信息基础来达到破坏战略稳定性的目的,强化信息安全领域平等战略伙伴关系,并对在信息空间的主权进行保护,是在信息领域的一项重要国家利益;保护俄罗斯联邦在信息空间中的主权是在战略稳定、平等伙伴关系领域保障信息安全的主要方向。国家主权原则是形成近代国家体系的理论基础,也是近代国际法的首要原则; 网络空间是否延续和发展这一原则事关重大,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际法、国际关系的颠覆和重构。
二、解构与重构: 国家主权观的嬗变与发展
网络空间被称作是继陆地、海洋、天空、外空之后的第五空间; 但是,网络空间是一个纯粹的人造空间,它的虚拟性、非物理性和无界性颠覆了人类对土地、疆域的传统理解,对已有观念和常识形成挑战,带来了思想和理论上的混乱。更为严峻的是,网络空间安全威胁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如何应对这一新情况,使网络空间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一个难题。
( 一) 传统主权观的嬗变
主权( Sovereignty) 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国家主权( State Sovereignty) ,其肇始于1577 年出版的法国思想家让博丹名著《论共和国》。此前,主权在法国是指一种自己之上没有其他权威的政治或其他权威。博丹赋予了主权新含义,将之界定为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即这种权力是国家内的最高权力,除受上帝的戒条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首次确定了国家的主权权利,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及基本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
四百多年来,伴随着国际关系客观现实、价值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发展,主权观历经岁月淘洗,发生了巨大变化。今天,传统主权观受到了四个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