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国水灾风险保险制度及其启示
[ 摘要]美国水灾风险保险制度已经历了近40年的变革历程,其内容涉及水灾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标准、保险基金、赔偿限额、索赔时效和参保程序等多个方面的效果来看,该制度是不成功的。该制度表明:政府不适合承办贴补性水灾保险业务。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构建合理的水灾防范和救济制度。
[ 关键词] 水灾风险保险;水灾保险管理;水灾保险基金;贴补性费率
美国是一个水灾较为频繁且经常导致. com巨额损失的国家,其建立和运行巨灾风险保险制度的历史较长。关于美国水灾风险保险制度的系统研究,对水灾同样频繁且损失也十分严重的我国,建立与完善类似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用。
一、美国水灾风险保险制度的沿革
由于. com水灾是美国经常发生且造成很大损失的巨灾型自然灾害,因此. com,自19世纪末期,美国国会就认识到对特大洪水实行联邦控制具有重要益,为此1879年通过了《密西西比河流委员会法》。密西西比河流委员会根据该法得以设立并负责防洪堤建设。在其后的60年里,美国联邦政府不仅进行防洪堤建设,而且向洪水受害者提供受灾援助。由于. com这两项制度的成本都非常高昂,美国联邦政府便希望通过建立水灾风险保险制度以减轻自己的财政负担。然而,美国的私人保险公司认为水灾风险具有不可保的性质,而通常将该风险排除在保险单承保范围之外。在这种背景下,杜鲁门总统便于1951年请求建立贴补性联邦水灾风险保险制度,后因未获得ssbbww拨款而搁置。直到1956年,美国国会才通过《联邦水灾保险法》,确定了基金额度30亿美元的为期5年水灾保险和再保险制度,但是dddTt该制度因为8 Tt t 8. com美国国会没有拨款而实际8ttt8上完全8 t tt8. com没有实行。后来的一次严重飓风灾害再次导致. com了建立水灾保险制度的强烈要求
dDdtt
并直接促成了 1968年的《全国水灾保险法》。该法的宗旨有三:(1)通过购买水灾保险减少由于. com洪灾导致. com的损失;(2)促进州和社区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并引导开发建设避开易发水灾的区域
;(3)降低联邦政府对灾害援助和水灾控制的支出。根据该法开办的项目被称为全国水灾保险项目(NFIP)。
起初参加NFIP是自愿的,参加NFIP的社区非常稀少,到1972年也不过1 200个,全部8ttT8保险客户少于10万个,这使得NFIP的运行成本非常高昂,因为8 Tt t 8. com参保的社区少而造成了保险费收入很低。当收入低于赔付支出时,美国联邦政府不得不用财政弥补其差额。为了dd dtt. com改变这种局面,美国国会通过了1973年的《水灾保护法》,使得参加水灾保险具有一定,其具体办法是:将购买水灾保险与灾后援助挂钩,禁止联邦协助购买或建设1975年7月1日前被认定为水灾易发区域
或1年内没有参加NFIP社区的任何
dd dtt. com
建筑物以及提供某些灾难援助,同时ssbbww. com要求
dDdtt
从联邦被保险贷款机构寻求贷款的涉险财产所有8 tt 者购买水灾险。其后,参加水灾保险的社区迅速增加. com,1974年即接近6000个,到1978年便达到了16 000个。然而,单个的保险客户却趋于下降。为了dd dtt. com应对这一情况8 tt t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