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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务管理
(一)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税务登记种类——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三)税务登记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纳税登记。
考点一
税务登记的种类范围
(一)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
(二)时间要求(全30日内)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考点二
设立税务登记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一)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改变×××、增减×××;(见教材236页)
(三)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也是30日内)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考点三
变更税务登记
(一)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或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停业登记时,对不便收回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三)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考点四
停业、复业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外管证》核发原则:一地一证
(三)《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五)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考点五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注销登记——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
(二)时间要求(全15日)(149页)
1、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