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人权的普遍性和阶级性
黄楠森/文
人权有没有阶级性,这是一百多年来一直在争论的问题。人权有没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这是今天我国理论界一直在争论的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的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问题,对于驳斥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攻击和改进我国的人权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此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什么是人权?当然这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但对此争论不是太大,本文采取一种比较通行的说法,即把人权理解为人的基本权利,大致包含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平等的权利、自由的权利等。为什么采取这种说法?本文作者在《关于人权的若干理论问题》(载《高校理论战线》1991年第3期)中曾作过说明,兹不赘述。
西方启蒙学者和启蒙时期的各种人权约法谈的人权都是普遍人权,即人人都具有的共同人权。人权是超越国家、地区、民族、阶级出身、经济状况的,这一点对今天的西方学者也是毫无疑义的。在他们看来,人权当然具有普遍性,没有普遍性就不可能是人权。这是易于理解的,启蒙学者一直是以全民的代表自居,今天的西方学者当然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他们一直坚持抽象人性论,他们的人权学说正是抽象人性论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种抽象人性论和人权学说曾受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判。他们针对启蒙学者鼓吹的抽象人权,指出:“黑格尔曾经说过,‘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①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②他们进一步揭露了抽象人权学说的资产阶级性质。恩格斯说:“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十八、十九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③后来有的学者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和其他论述引申出这样的观点:人权是资产阶级概念,马克思主义不谈什么人权。现在已经没有人坚持这一观点了。但有人认为既然人权是有阶级性的,那么,抽象的、共同的人权就是不存在的,资产阶级的人权和无产阶级的人权毫无共同之处。也就是说,人权没有普遍性、共同性,或者说,不存在普遍的人权,人权的共同性和阶级性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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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10页。
我认为这是两种极端的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正确的观点应该是:人权是普遍的,也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抽象人权学说,强调人权的阶级性、时代性、特殊性,但他们并没有否定人权的普遍性或共同性。本文拟从以下几点论证人权的普遍性和阶级性是相容的,在阶级社会中是不可分割的。
首先,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实际存在的东西或现象总是普遍性和特殊性、一般性和个别性、共同性和差异性、抽象性和具体性的统一,即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无一例外。不存在离开个性的共性,也不存在离开共性的个性。不存在单纯的共性,也不存在单纯的个性。共性和个性是否可分开存在,是自古以来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问题。客观唯心主义(柏拉图主义、黑格尔主义、程朱理学等)主张共性可以离开个别的具体的东西存在,经验主义(贝克莱主义、马赫主义、实证主义等)否认个别的个体的东西中存在共性。这个争论至今没有结束,至于在具体问题上陷于这个极端或那个极端的情况就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