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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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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一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一)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三)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五)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长沙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见附件1)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六)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一)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二)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三)基本原则及要求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3、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4、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四)职责分工1、行政机关(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8)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2、保密工作部门(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区、县(市)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3)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五)工作程序1、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