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监察、审计、基建、设备、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九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四)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部长担任。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负责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派驻监察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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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签订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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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部、后勤保障部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单位,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选派一名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二)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按评标结果签订及履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