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南山02-01&02号片区[蛇口地区]
法定图则
No. NS02-01&02/01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 〇〇九年十二月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〇〇九年第六次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目录
文本 3
3
4
4
5
6
10
12
15
图表 17
文本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由南海大道、东滨路、后海滨路及蛇口海滨所围合的区域,。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南山区分区规划(2002-2010)》、《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体规划(1996年)》及《蛇口镇总体规划》,它们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风景优美的以高尚滨海居住及商贸旅游为主、工业为辅的大型综合城区”。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确定。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图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图则是本地区进行详细规划设计的依据。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坐标和红线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作废。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 调整用地结构,理顺区域内交通网络,合理配置公共配套设施,美化区域环境,在发挥土地利用价值的同时,严格控制地块的不合理开发,促进区域社会、文化、经济的协调发展。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 结合蛇口半岛的滨海优势,成为交通便利、尺度宜人、风景优美、设施齐全、以居住为主兼有商贸旅游功能的现代化滨海城区。
依据功能定位,本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港口用地(T)、仓储用地(W)、绿地(G)、水域(E)、特殊用地(D)、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和“白色用地”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为强制性规定,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本图则对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法定图则研究确定;“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本图则中“白色用地”是指目前尚不能明确土地用途,需要进行特别管制的区域,图则仅从城市设计的角度提出未来开发建设的控制要求。地块性质、开发强度、公共设施配套等详细规划设计要求必须通过专项规划研究,经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