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检察工作
论文摘要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的高发态势,传统的司法模式在犯罪人矫正、社会关系恢复等社会效果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社会管理压力逐渐加大。与此同时,恢复性司法理念却在近年来逐渐兴起,它通过采取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形式,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便利社会管理工作的推进。而检察机关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之下,依据法律规定妥善行使不起诉权,做好司法监督,从而促使犯罪人和受害人乃至普通社会人士都积极参与到司法程序当中,促进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恢复,以此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社会关系恢复检察工作社会管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工作不能只追求法律效果,而必须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题记
一、社会管理呼唤恢复性司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呈现高发态势,在一些地方因不服司法裁判而衍生出来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管理者面临的社会管理压力有增无减。缓解社会矛盾,应当筑起司法的防线。注重社会效果也应当是当代司法的题中之义。
然而,在社会管理方面,传统的司法模式却陷入了困境:“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虽然在法律效果上实现了对犯罪的惩处,彰显了社会正义;但在被害人损失的弥补、犯罪的矫正以及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等社会效果上却渐显力不从心,带来了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一系列难题。”此外,一些案件的裁判过于看重对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的判断,即所谓“因断案而断案”,而轻视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恢复,这往往导致司法个案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解决,然而在社会层面上仍没解决,矛盾和纠纷仍然存在甚至加剧,因此容易引起当事人申诉、上访不断。这不仅背离了司法的目的,还会对原有的社会关系带来更严重的损害。
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里,法庭判决被告人(犯罪人)有罪,在刑事部分,犯罪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而受害人以及他的亲属也因犯罪人的伏法而得到精神上的慰藉;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时常会出现犯罪人家属因为犯罪人被判有罪,因而对抗法庭裁判据不履行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义务的情况。这种“有判无执”的情形会加深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之间的敌对态势,不仅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反而还加深了矛盾,更不利于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恢复,甚至还会让当事人在日后因仇恨而踏上重新犯罪道路的可能。
由此可见,“简单地对犯罪人一判了之,在对犯罪人加授损失的同时,并没有恢复被害人和社区受到的损失,在对犯罪的矫正效果上也不佳。这种情理法的脱节,呼唤一种新的更加人性化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引入。”于是,刑事和解、社区矫正、被害人救助等新举措应运而生,这为司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而这些,都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
二、恢复性司法概说
恢复性司法的产生,源于刑罚功能的变迁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一方面,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刑罚的认识开始由单纯的制裁犯罪转变为矫正犯罪。而传统的监禁刑、犯罪矫正的政策却陷入了濒临失败的困境。另一方面,被传统刑事司法所忽略的被害人权益开始受到关注。此后,恢复性司法逐渐成为刑事司法平衡被害人保护和罪犯复归的有效途径。
根据联合国《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