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试论设立非法集资罪的研究与构想.doc

格式:doc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试论设立非法集资罪的研究与构想.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2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试论设立非法集资罪的研究与构想.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设立非法集资罪的研究与构想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及现实存在的问题,认为欲建立合法有效的融资市场,必先设立严谨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监管,调整非法集资的认定路径,寻找合适的法律进行规制,才能拓宽合法的融资渠道,才能准确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之间的关系,并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的合法融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论文关键词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市场经济

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案引发了大家对“非法集资”这一名词的思考。在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下,区分非法集资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概述
(一)法律规定现状及个案分析
非法集资活动从性质来说,有两大类:一类是有着正常融资需求的集资安排,集资者由于从正规的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资金支持,或者觉得正规融资渠道的成本太高,才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另一类集资活动则并无融资需求,集资者不过试图利用非法集资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这种是典型的诈骗行为。本文分析的是第一类有正常融资需求却非法集资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中主要有以下四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在内涵理解和司法实践认定来说,都是比较明确的。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内涵和外延及司法实践认定上均存在一定的模糊,虽然这两个罪名能对社会上大部分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定罪规制,但这过程仍然存在一些牵强和不足,主要体现为被定罪的犯罪行为并不尽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旨意及内涵要求。
从近几年发生的集资犯罪案件来看,我们不难发现,除了发行债券、股票的形式外,还有很多各种非法集资行为的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不特定对象等要求使得现实中的一些行为不能由其进行规制,而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要求又使得一些人通过亲友标准予以抗辩而增加了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难度。由此就出现了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整出现了空缺的困境。因此单独设立非法集资罪就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从吴英案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仅在主体和客体方面比较吻合,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可,客体是侵犯了我国
金融管理秩序,而客观上是否以诈骗的形式进行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均难以认定。作为吴英直接集资对象的林卫平等资金掮客显然与法律所要保护的不知情的社会公众存在着本质区别。吴英的投资项目几乎都是东阳本地的传统行业,稍有经验的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从吴英的投资布局中判断这些投资的风险和利润,而林卫平等人手握上亿资金,不可能连获取此类信息的能力都不具备,因此,吴英与这些资金掮客之间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这个角度而言,吴英并非完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