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盗窃罪的认定
摘要盗窃罪是常见、多发且较为复杂的财产犯罪,同时也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盗窃罪的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及盗窃对象,对其盗窃罪的认定条件进行了阐述,同时通过与相关罪名的分析比较,对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进行了说明,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理论依据,促使对盗窃罪认定的合理性与正确性。
关键词盗窃罪处罚财物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79-02
一、盗窃罪客体要件的分析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犯罪客体的认定主要是犯罪行为侵犯而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其在世界各国刑法的理论界定中,所呈现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差异。一般情况下,犯罪客体包括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且之间存在着特殊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一种关系。其中,犯罪直接客体指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与同类客体相比存在共同特性。现主要对盗窃罪的直接客体进行讨论。
(一)客体理论的分歧
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刑法规定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对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进行保护,其实质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民法、刑法的机制是完全不同的。刑法的实质是对所有权制度的保护,而民法注重的则是权利主体所具有权利的实现。刑法对所有权制度进行维护使其稳定,可实现保护具体民事权利意义上的所有权。抽象意义上的盗窃罪犯罪客体是所有权制度,并非是民法意义的所有权。司法实践过程中,盗窃行为破坏财产关系呈现的态势的多样的,但具体财产与盗窃罪的客体并无任何关联,受到侵犯的客体恰恰是具体财产关系背后所反映的所有权制度。
(二)盗窃对象的认定
一般的盗窃对象的认定并不困难,但财物的性质、形态之间存在的差异使一些财物的法律关系难以得到确认,这样,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对象进行认定,就会存在较多新的问题。
从财物的三属性(物理、法律及经济属性)对盗窃罪的对象进行考察,其具备的三个特征主要包括:(1)经济属性:没有经济价值的物体不能称之为盗窃罪的对象;(2)物理属性:通过秘密手段借助支配或转移所获取的财产才能被认定为盗窃对象;(3)法律属性: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可认定为盗窃对象。由此,通过财物的三属性对盗窃罪的对象进行考察,可以不同角度的认定盗窃对象,使其判断标准更为合理准确。
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具体形状的物体,无形物通常不能成为盗窃对象。然而,随着科学的进步与发展,无形能源的应用在盗窃对象的认定中逐步出现新的问题。无形能源如天然气、风能等能源均是无形的,其可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对于无形财物是否可以规定为盗窃罪的对象,并未列入刑法当中,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随着无形能源使用的进一步广泛,无形能源的盗窃问题开始越来越严重,但以犯罪论对其盗窃行为进行处置的情况则比较的少,使这一问题的矛盾越为突出。自立法变化之后,司法解释的第1条第3项规定,煤气、电力等财物均属于盗窃的公私财物。可见,司法认定无形能源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对于遗失物、遗忘物的盗窃罪对象的认定,司法界与法学界存在的争议很大。一般普遍认为遗失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