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络盗窃罪的认定论文导读: 21 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网络盗窃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对虚拟财产是否是网络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关键词:网络, 盗窃, 虚拟财产 21 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 计算机网络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一方面, 它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流的效率, 变革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乃至社会结构, 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文明; 而另一方面, 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 尤其是有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 网络盗窃现象时有发生, 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 因技术和法律滞后等诸因素,我国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刑法实践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我国法律实务界、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学术界关于网络盗窃行为的定性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尤其是对虚拟财产是否是网络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因此, 进一步探讨网络盗窃行为的定性问题, 有其积极意义。一、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分析随着网络游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参与游戏的人数不断上升。有关统计数字显示, 截至 200 6 年上半年, 中国网民总数为 亿, 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而这些网民中有 1/3 是网络游戏玩家。作为网络游戏的衍生物, “虚拟财产”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与此同时, 一些侵害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日益猖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 调查统计数字显示,“有 61% 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 77% 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然而由于观念上的原因,虚拟财产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认可的财产地位, 以至实践中发生很多虚拟财产侵害案, 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对待,进而引发一些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产生于网络游戏、依存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新型财产,与人们所知道和了解的传统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很大不同, 因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 以及它能否像其他财产一样可作为盗窃罪地犯罪对象而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的特性,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罪的调整对象的特征要求, 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虚拟财产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以下几个共同特征: 1 、客观现实性虚拟财产尽管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中,但作为一种电磁记录,其载体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客观的联系。这使得该虚拟物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并能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自由转换。 2 、价值性虚拟财产由于玩家的时间、智力、资金等形式的投入同样凝结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虚拟物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说来, 玩家通过劳动获得虚拟财产, 并伴随着一定的财产投入, 因此虚拟物具有价值; 虚拟物可以给玩家带来愉悦、满足和成就感, 因此虚拟物具有使用价值; 现实世界中的虚拟财产交易使得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发生了交换关系,因此虚拟物具有交换价值。 3 、虚拟财产能为人力所控制,即具有可支配性。虚拟财产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