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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doc

上传人:hqpkhvg379 2015/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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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危险驾驶入罪对有效遏制醉驾和追逐竞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立法的不足,在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导致危险驾驶罪适用困境。针对这种情况,应进一步推动醉酒驾驶情节标准,细化追逐竞驶行为的情节恶劣规定,并进一步拓宽危险驾驶范畴,有助于推动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科学合理适用。
近年来孙伟铭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杭州胡斌闹市飙车致人死亡案、张明宝特大交通肇事案等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引起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普遍关注。针对这种情况,2011年5月1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危险驾驶罪成为新的罪名。该规定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作为犯罪予以规制,对有效遏制危险驾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该规定相对较为简单,在认定该罪的性质、入罪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适用危险驾驶罪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从犯罪学角度,对危险驾驶罪性质、入罪标准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建议和对策。
危险驾驶罪立法现状
2011年上半年,全国接报交通事故1,840,998起,同比上升1%,其中涉及人员伤亡交通事故91,811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而详细分析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不难发现,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是主要原因,%的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已成为造成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干扰和破坏的重要因素。危险驾驶原因和种类所占比例见下图。针对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33条进行修订,增加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要求:“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修订。然而,在该法实施后,在认定危险驾驶罪的问题上存在犯罪性质和入罪标准的争议,凸显了当前立法的不足。
危险驾驶罪立法引发的争议
当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危险驾驶罪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以及危险驾驶罪入罪的标准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性质认定争议
犯罪性质的认定对确认犯罪嫌疑人主观罪过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学界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有学者根据当前我国立法的规定,认为立法者并未要求该罪有实际的危险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具备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及构成该罪,也就是说,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该类行为即构成该犯罪;也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抽象行为犯,认定该罪以行为人行为能够构成对实质利益的侵害的危险性为前提;还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由于刑法规定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引起严重后果的必然性较大,所以,应认定该规定为抽象危险犯范畴,即在未将危险驾驶行为转化为现实危险时及提前介入。
通过分析对比这三种观点,将危险驾驶罪的性质认定为抽象危险犯较为适宜。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内容分析,危险驾驶罪并未对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危害结果要求进行规定,但不可否认这两种行为显然具有危险性,并且具有对实质利益造成损害的危险。立法者应充分考虑这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需要在其未转化为实质侵害时进行规制,从这个角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