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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1 2015/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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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诉讼目的来判断该诉讼是否为环境公益诉讼。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费用以及和解制度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判断标准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42-02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颜运秋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环境法律而给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了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张明华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团体、特定的国家机关等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对侵犯环境公共利益或可能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环境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它是针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履行环境法律规定义务而提起的诉讼;另一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它是针对任何主体因为污染或有可能污染环境而提起的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判断标准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如果原告在提起环境诉讼时,诉求中既包含自己的私人利益,又包含公共利益的,或者原告提起环境诉讼时,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但客观上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诉讼目的来判断该诉讼是否为环境公益诉讼,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明确了其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以私人资格发生诉讼,而以保护私意为目的的者谓之私益诉讼;如以公民资格发生诉讼,而以保护公益为目的者,则谓之公益诉讼”。换句话说,如果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环境公共利益,那么即使诉求中包含了私人利益,也应当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但如果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那么即使诉讼结果客观上有利于环境公共利益,也不应当属于环境公益诉讼。
此外,笔者认为不应当把诉讼结果单独作为判断是否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标准。由于诉讼结果时间上的滞后性,这样一来就只能等法院的裁判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然后判断是否为环境公益诉讼。而在提起诉讼前,对于诉讼结果的判断是不确定的,这不利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判断。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主要包括四种: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根据其代表利益和团体内容,可以分为“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两类,其中环境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属于“公权主体”,环保团体和公民属于“私权主体”。
第一,环境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下,环境行政机关由于设置相对广泛,依靠自身的权威性以及所享有的公共资源的便利性,当环境公益受到侵害时,它是最有资格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这样不仅能够使侵害社会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