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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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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docx

上传人:wu190701 2018/9/15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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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收藏下载发文字号:化生字第732号颁布部门:化学工业部法律效力:部门规章颁布日期:1986-08-19生效日期:1986-10-01分享到: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化工企业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第三条细则中所称能源、节能等有关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均以《条例》为准。。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四条部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由主管部长主持,各司局主管节能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节能办公会议,研究审查有关化工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和改革措施,布置和协调节能降耗等工作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企业也要建立健全节能办公会议制度。第五条部节能管理机构是化学工业部节能计量办公室。部有关司局要有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节能的专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及重点地市化工部门,必须有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配备专职节能人员和管理机构。第六条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要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要有直接领导下的专职的管理机构,年耗能不足一万吨的企业,也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各化工企业都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节能管理网。第七条化工系统各级节能管理机构是本单位的节能主管部门。它们的主要职责是: 、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供应和节约;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工作;检查督促节能技术的实施;负责能源消耗定额审批、考核及节能奖惩的审批工作,检查督促企业和其它单位贯彻条例和本细则;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节能的规定和标准等;负责本企业能源消耗定额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本企业节能奖金的计算、报批和分配工作;负责使用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资金;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在企业内部行使节能奖惩权力;负责制订和实施企业的中长期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完善科学管理,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任务。第八条各化工厅(局、公司)、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必须实行责任制。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节能工作人员。原则规定年耗能五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可配5-7人的专职节能人员;年耗能五万吨以下的重点耗能企业,可配备3-5人专职人员,万吨以下耗能单位,可配备1-2人的专职节能人员。本行业年耗能200万吨以上化工厅(局)、公司和企业性公司,可配备3名以上专职节能人员;各级节能机构和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节能机构变动时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节能机构的意见。第九条逐步试行能源技术职务制度。在化工系统建立能源技术职务制度。聘任或任命能源技术职务,但被聘任或任命的人,需要经过业务技术考核或考试,合格之后,才有资格受聘或任命,担任能源技术职务工作。具体办法另行拟定。第十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及地市化工局(公司)的节能管理机构,是所辖化工系统企业执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