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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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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rjmy2261 2015/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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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桂地税发〔2004〕21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条
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地具体另定。
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第五条
代征管理:
(一)根据强化印花税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1、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2、委托工商、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售印花***、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
3、委托科委、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委托代征工作制度: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代售责任;
2、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销售结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3、代售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