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习李新政”下的反驳意见——对雁塔区政府答辩意见的反驳意见来源:北京高占强律师网 作者:高占强 点击:980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的反驳意见申请人:王东军,男,汉族,1968年5月9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北村5号付1号申请人:赵稳稳,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北村5号付4号申请人:王益贤,女,汉族,1938年8月26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226号院北楼1-1号申请人:杨益民,男,汉族,1960年1月11日生,住西安市莲湖柴家什字夏家什字小区5号楼3-6号申请人:费秀芳,女,汉族,1948年9月16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四十二号号3-252号申请人:高金玲,女,汉族,1963年9月7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三十三号1单元5楼1号申请人:刘建学,男,汉族,1958年12月30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刘家村57号申请人:刘锁劳,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上堡子村46号区5号楼3-6号申请人:廖伟,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颜家围墙8号申请人:雷福平,女,汉族,1959年1月6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刘家村57号被申请人(答辩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小林,职务:区长    单位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29-85261323/3758    2014年1月20日,申请人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雁塔区人民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即责令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按照批准的《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与申请人限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3月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即答辩人)雁塔区人民政府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辩书》,虽然试图为其行政不作为违法寻找借口,但由于该答辩书罔顾事实、滥用法律、漏洞百出,不但不能为其违法行政寻找借口,反而坐实了其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事实。    现在,为了进一步说明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书》,发表反驳意见如下。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又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其特征如下: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依据西安市政府发布的文件,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在北石桥村城改过程中,其身份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据此,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已经无需争辩。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2014年2月12日前后,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下设的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指挥部,先后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