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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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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rovend 2018/9/15 文件大小:20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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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征求意见第七稿)第一条为了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和拆迁秩序,切实维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未经征收程序,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事务所(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务。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财政、公安、监察、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标准、合理安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应在实施拆迁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选址和安置建房详细规划报批工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实施拆迁前,应按规定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未完成安置用地选址或安置建房详细规划报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按规定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等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出让、转让,核发房屋和土地权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除外);(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等;(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发布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本条规定的有关事宜。征地拆迁实施完毕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有关事宜。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逾期上述停办事项自行解除。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到期的,相关部分办理其手续时,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的原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被拆迁人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根据其房屋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和做好被拆迁建(构)筑物的勘察记录,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接受拆迁补偿合法条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