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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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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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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水利部关于进行全国在建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建地[1996]2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今年,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执法监察(详见水利部水建[1996] 281号文)的同时,继续开展全国在建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电力系统兴建的水电工程除外),均在检查范围之内。
二、时间安排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与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同步进行。检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9月至10底,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自查。11月至12月由质量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内容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建[1995]339号)中所列内容,参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检查评分。各水利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严格按《评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项自查自纠,并写出自评报告,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质量检查组在受检工程自查的基础上,逐项检查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质量检查组对每项所检工程写出质量检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四、质量检查工作安排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组成以质量监督中心站为主的质量检查组,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进行重点抽查。
各个质量检查组应于1997年1月底以前,将质量检查报告报部建设司和质量监督总站。
附件:《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水利部建设司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附件: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三章施工质量
第一章总则
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建1995(339)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规范质量检查的评分准则,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各条款所列分数均为最高得分,其最低得分为0分,。
三、若受检工程不包含《评分办法》所列全部检查项目,在具体评分时,所缺项目的实得分和应得分均按0分计取。

第二章质量管理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检机构、人员及工作情况(10分)
(4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经正式文件批准设立专门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的独立机构(如质检处、科等)。双方都有则为4分,只有一方有的要扣2分;凡只设立质检领导小组或将质检机构附设于其它同级管理机构内的(如在工程科、技术科内附设质检组、股等),均视为无独立机构,要扣1分。
(3分)(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需要,并且专业应配套。
每个单位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配备与工程所需专业相适应的专职质检员,一般是每个单位工程一人(或一人以上),凡非专职质检员从事质量检查工作。各方人员配备不足或专业不全的,每少1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