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苏省关于出生医学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目标责任书:1、加强管理明确职责。明确专人管理;落实证、章分离;建立出入库登记。各管理、签发单位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起止编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存档备查,要坚决杜绝《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流失情况发生。如发现一起取消年底评审工作。2、《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4)在出具吗《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6、规范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程序。由本办公室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严格控制《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确须补办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补发后要做好编号和补发原因登记。7、根据要求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