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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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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条例.doc

上传人:jiquhe72 2018/9/16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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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