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立法缺陷与完善.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立法缺陷与完善.doc

上传人:pk5235 2015/9/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立法缺陷与完善.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在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多问题,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合同
一、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在论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之前,首先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为《合同法》)中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该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民法上称作“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这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之所以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是因为该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缺乏相应的缔约能力而造成的。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最一般要件,这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也只有具备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否则其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因此,《合同法》的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虽然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本身有瑕疵,但这种瑕疵并不是不可治愈的
,即效力待定合同可以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正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这表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是可以消除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的。这是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履行有可能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损失,但也有可能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在这个合同的履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通过追认而使该合同有效,来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这也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还有利于保护合同目的的实现从而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并可由法定代理人通过追认而使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