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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勤政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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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勤政责任制度.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8/9/1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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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勤政责任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第二条责任追究机构及追究原则(一)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成立廉洁勤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主任,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职责是: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2、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对审计人员履行廉洁勤政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按照“实事求是,分级管理,过错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防止不追究和追究不到位。第三条追究责任的划分(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 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三)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四)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五)主要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发生《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执法过错情形,给本局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质量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发生负有审计质量责任情形,给本局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审计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规定的条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审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反审计准则及有关审计法规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从重或加重、从轻处理的情形 1、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况: (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2)对廉洁勤政责任制及检查制度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的; (3)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5)其他依法依纪要加重处理的。 2、从轻处理的情况: (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影响的; (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第五条责任追究形式及程序。(一)责任追究形式 1、批评教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