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
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
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
同时遵守其规定。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二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金银饰品。标
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三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第四条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
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五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第六条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第七条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
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第九条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
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条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
址;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
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
地址;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协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
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