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简单地说,就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为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的投资基金。对于其性质,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此分析必须建立在对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性质分析的基础上,所以为了清晰地界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我们有必要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作出具体的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分析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学术界有着不同的定位。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投资机构或者投资组织。该种观点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单位募集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财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以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投资者依据持有份额享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机构或者组织。证券投资基金依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笔者认为上述的性质定位适用于公司型基金,但不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从事基金管理活动,投资者依据基金契约获得投资收益,其并非一个独立的投资机构或者组织。第二种观点将证券投资基金界定一种投资方式。该观点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确实是一种投资方式,或者可以说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工具,但是这并非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而是其功能或者作用。第三种观点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资本集合体。“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他人按照投资组合原理投资于证券,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分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笔者认为,对证券投资基金这样的界定是合适的。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经过发售募集集中起来以后,便形成了独立的财产,它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对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它也独立于投资者,虽然基金财产形成以后,所有权并未转移,但是投资者不能任意支配基金财产,而只能以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如果投资者想要退出,只能通过申购回赎或者在证券市场上转让基金份额等方式进行
。另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证券投资基金虽然没有公司那样的独立人格,但是,也是具有相当独立性的财产集合。
纳税主体资格分析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作出正确的界定,应当建立在对税收理论中的纳税主体尤其是纳税主体的资格分析的基础上。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当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此处我们要分析的是,要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民法理论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加以分析。
在民法当中,“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相应地,纳税主体资格当中,权利能力是指相关的法律主体在税法上可以享有税收法律权利和承担税收法律义务的资格。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