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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农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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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农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gxngqvk 2018/9/17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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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农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五四农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建立健全我场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我场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此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场境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协作;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的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及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五四农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场指挥部)
总指挥:孙延滦
副总指挥:栾晓峰、于长胜、于成新
成员: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场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全场应对安全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统筹组织、调动相关科室和分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审议批准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办。
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场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部署;检查督促、协调各科室和分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及时向场党委、场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负责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汇报情况与沟通;承办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