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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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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08〕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加强用地宏观调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统一预审内容,规范预审材料,明确预审权限,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和质量。对违反规划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用地项目,坚决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切实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作用。鼓励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
三、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不断优化资源配置
(一)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界定好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界限。对国家机关办公、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用地要先行实行有偿使用。要进一步加强划拨用地管理,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需要分期建设的,要根据近期建设实际需要提供土地。
(二)深入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加强
土地储备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以旧城改造待开发的土地、企业退出的土地、闲置土地和其他低效利用土地为重点,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储备方式,进一步扩大储备量。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者。依法取得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前期开发、储存,由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四、积极挖潜,盘活存量土地
(一)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