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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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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doc

上传人:dlmus1 2018/9/18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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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7、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001129260/CF-007事项类型行政处罚承诺类型承诺件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办理部门县物价局办理地点清原镇清河路13号首问责任人高文伟联系电话53027130监督电话53022697是否收费否收费标准申请材料表格下载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