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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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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zyl7513565 2018/9/18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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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动火作业管理
公司危险区域(生产区和科研试验楼内)内的各类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动火所在单位、动火人员、监护人员共同监管;非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由作业区域单位自行管理。
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3、动火作业审批与把关
公司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实行两级审批,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填写“动火证”,部门、车间领导审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非危险区域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管理。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点一证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设备设施和部件出现了影响安全运行的故障以后,应立即停车、倒空和清洗。并尽可能将需要动火的设备和部件拆卸后转送固定动火点进行焊接切割,尽量避免危险场所现场动火作业。
对确实难以拆卸转移的需动火物件,现场动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承压设备和真空设备应泄压。
、部件和管线,根据其接触物料的具体特性,采取相应的办法清洗干净。
,工房内所有无法与被焊接部位进行电气隔离的各种有爆炸危险的设备、管道、储罐均应清洗干净,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该栋建筑物内其它车间的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储罐、管线,若无法与动火部位进行有效电气隔离时,也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垂直向下方向)周围10米范围内的各类易燃物、可燃物、工房地面和沟道的可燃物清理干净。
、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因高温而发生损坏的各类设备、储罐、管道等,应转移或进行隔热保护。
。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物料除关闭连接阀门外,另应采取加盲板或者拆除一节管段等安全隔绝措施。
,对工房内无法清理、转移、隔离,或者正在生产的其它有爆炸危险的易燃液体设备和储罐,若内部物质的爆炸上限不超过15%,可采取抽真空后用氮气放空、进行微正压保护的安全措施。抽真空至少2-3次,真空度应在-㎏/㎝2以下。(注:对装置内有氢气、乙炔等爆炸上限较高的危险性物质,采用抽真空后氮气保护的措施无效)

打开被焊接设备的人孔盖和底阀,进行充分的通风换气,自然通风效果不明显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特别是进入设备、储罐(槽)、地下槽等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通风换气。

以上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焊接所在车间应对现场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合格的部位(如: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内部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应通知安全管理部门使用简易气体检测仪进行测试。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测试部位应包括上、中、下和各角落。
在可能有可燃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汽泄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