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自愿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环境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生活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具体利益。目标是: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际,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接受捐赠或资助;
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开展慈善事业;
开展实现协会目标完成所必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