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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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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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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一、根据桂劳社发[2009]208号和《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劳社[2009]51号)文件精神,为我校的参保大学生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费用暂按每人每年35元收取的标准。
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桂
林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支付(由医保所结算)。
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异地患病,在当
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在我市住院的同等标准予以报销(由医保所结算)。
大学生的参保年度按参保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
8月31日止的年度计算。门诊统筹从2011-6-1起开始实施。
统筹门诊看病管理办法:
参保的在校学生持医保证在校医务室看病产生医疗费(医保规定范围内),就诊次数不限。若需转上级医院就诊者,必须经校医务室医生同意方可到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产生门诊医疗费用(医保规定范围内)由学校统筹门诊支付¥100元/每次。在一个参保年内统筹门诊支付参保者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医保规定范围)全年不超过¥800元(捌佰元)/壹人。
(一)结算程序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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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领款单》,备注中注明医保证号、农行卡号及联系方式,领款单需校医院医师及校领导签字;
(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二月为结算期间,请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票据。
(二)下列情况按自费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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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的二类疫苗如流感疫苗)费用;
(如非典性肺炎、霍乱、食物中毒)和各种急慢性传染病需要专科治疗的(如开放性肺结核的抗涝治疗、病毒性甲、乙、丙型肝炎功能异常需要干扰素治疗等);
、诊查费、门诊病历本、出诊费、救护车转运费、邀请外院专家会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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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安排在门诊统筹基金库内报销,国家有专项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库亦不予支付:
、澳、台地区治疗的;
、自残以及酗酒的(精神病除外);
(如打架、斗殴等);
、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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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有关规定不予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住院治疗管理办法:
参保学生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或寒暑假期在当地住院治疗者,及其他符合到医保所报销的,请将医保所规定报销呈报材料交到医保所办理。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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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